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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1,88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18.80亿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507.5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86,492.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28.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6,064.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13号)。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本公司会同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20-111);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20-111),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